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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工贸部删除屋顶光伏“零越盾电价”规定

关于自发自用屋顶光伏的新法令草案删除了“零越盾电价”的表述,改为“自用,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”。

在送交司法部审定的新草案中,旧版“按零越盾电价记录发电量且不予支付”的措辞被删除。工贸部改为提出:发展自发自用屋顶光伏,供自身使用,不得以任何形式交易。

另一项变化是:装机容量超过 1MW、且选择向国家电网输送余电的自发自用屋顶光伏系统,应安装远程功率监测系统,与区域电力调度单位连接,协同监测电网安全运行。此前的建议门槛为 500kWp。

对于不并网的自发自用屋顶光伏,工贸部仍保留“优先发展、不限制容量”的建议。

新草案还要求,既有建筑在安装屋顶光伏前,须确保符合投资、建筑、土地、环境及消防等现行法律规定。屋顶光伏的发展须遵守电气安全、投资、建筑、环境和消防规定。

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安排工贸厅与当地电力单位协作,按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实施计划(电力规划 VIII),核查并在门户网站公布并网自发自用屋顶光伏的容量规模,包括已获发展证明的总容量及剩余容量。相关信息应每日公布,并在容量变化后及时更新。

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成、且已经与电力单位进行售电交易的屋顶光伏项目或系统,草案提出不得在同一地点再次登记自发自用屋顶光伏,以避免利用既有电力买卖连接牟利。

此前,政府办公厅要求明确“自发自用”的内涵,并明确建设部、公安部、工贸部等部门在消防、建筑及技术条件等手续方面的职责,使法令颁布后即可执行,无需等待后续实施通知。

政府常务机构要求深入研究,以政策鼓励此类电源投资;明确储能、自用剩余电量的销售方式和定价原则,并考虑附条件鼓励售电。

来源:越南《劳动报》(Báo Lao động)。